摘要: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全面檢查轄區內水泥企業脫硝設施建設運行情況,提出整改方案,逐一落實整改任務,已建成脫硝設施年度投運率低于80%的要進行改造。督促水泥企業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CEMS及DCS等整改任務,2015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脫硝設施建設和改造任務。達不到上述整改任務要求的,環保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
近日,云南省環境保護廳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十二五”低碳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發〔2012〕81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若干意見》(云政發〔2012〕14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要督促轄區內水泥企業切實加強脫硝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確保脫硝設施長期穩定正常運行。各水泥企業要對脫硝設施的設計、設備選用、施工等環節嚴格把關,全部實現脫硝還原劑自動投加、計量,嚴禁脫硝設施無故停運,F有水泥窯脫硝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需報省環保廳總量處審查。新建水泥窯必須配套安裝脫硝設施,暫不具備環境保護整體驗收條件的,脫硝工程可由省環保廳總量處進行先期單項驗收;現有水泥窯(熟料生產規模在1000噸/日以上的生產線)在“十二五”期間全部建成煙氣脫硝設施,脫硝工程原則上由省環保廳總量處組織驗收,會同脫硝工程環評文件審批部門一并完成脫硝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CEMS(新建或整改)比對監測驗收手續。驗收監測應滿足《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8〕38號)基本規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二、水泥企業要嚴格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2007)等要求,在水泥窯排氣筒安裝煙氣自動監控系統(以下簡稱“CEMS”),并與各級環保部門聯網,按規定每季度進行數據有效性審核。水泥企業應按相關要求對所有CEMS監測儀表進行日常巡檢和維護保養,并對儀表進行定期比對和校驗,確保CEMS運行正常、數據準確。CEMS發生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存儲數據的,應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72小時內維修恢復正常。
三、水泥企業應把脫硝設施作為主體設備納入主設備管理系統統一管理,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建立運行標準和操作規程及考核指標等規章制度,由專人負責設施的運行管理。需要檢修維護、更新改造暫停運行脫硝設施的,應提前1周報當地環保部門批準;脫硝設施遇事故停運的,應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水泥企業脫硝設施停運期間超標排放的,環保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
四、加強對水泥窯煙氣脫硝設施運行過程的監管。所有水泥窯煙氣脫硝設施必須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DCS”),實時監控脫硝系統的運行情況。脫硝設施DCS要記錄生產負荷(投料量、用煤量),脫硝反應區溫度,煙氣排放口CEMS煙氣流量、煙氣溫度、煙氣含氧量、氮氧化物濃度、氨逃逸濃度,脫硝設施噴氨量、還原劑儲罐液位等參數。DCS系統要確保能隨機調閱上述運行參數并可在同一畫面內調閱多個參數歷史趨勢曲線,相關數據至少保存1年以上。
五、水泥企業必須建立脫硝設施運行臺賬,按日詳細記錄脫硝設施主要設備運行和維護情況,并記錄CEMS數據、水泥/熟料產量、原料/燃料類型及消耗量,脫硝設施和主要設備的運行維修記錄、CEMS及氨逃逸濃度在線監測儀維護記錄、脫硝設施停運報告等,運行臺賬應逐月歸檔管理。
六、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全面檢查轄區內水泥企業脫硝設施建設運行情況,提出整改方案,逐一落實整改任務,已建成脫硝設施年度投運率低于80%的要進行改造。督促水泥企業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CEMS及DCS等整改任務,2015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脫硝設施建設和改造任務。達不到上述整改任務要求的,環保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
七、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水泥企業監督檢查,將水泥窯脫硝設施和CEMS建設及運行情況、DCS歷史數據、臺帳記錄、信息公開等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環境監察部門至少每月對脫硝設施進行一次現場執法檢查,環境監測部門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做好對CEMS儀表的比對監測工作和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 |